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核准得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1條,該法條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的人,其在營服役年限可以根據軍事需要酌予延長。而根據該條例在修正施行前的59年,已考入軍官學校並在畢業後任常備軍官的人,在現役滿十年後,除非經核准並繼續志願服現役外,不適用第9條關於延長服役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2019年修正) - 國軍總政治作戰部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簡明手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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