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核准得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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