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施行前,已任常備軍官者,其在營服役年限,得依軍事需要酌予延長。五十九年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官學校者,於畢業後任常備軍官時,其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經准得繼續服現役外,不適用第九條延長服役之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