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軍官擔任者,其年資照算。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0條,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軍官擔任者,其年資應予算入。這表示如果一個軍官在非軍事機關或學校擔任軍事性的職務,其在這些職務中的服役年資應納入考慮。然而,有關該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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