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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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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並宣告褫奪公權而免官者,若刑罰在七年以上,將依法適用禁止服役的措施。若刑罰不滿七年,則會根據法律將其轉服常備兵役或預備役。 2. 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則會進行除役程序。 參考資料未提及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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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