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並宣告褫奪公權而免官者,若刑罰在七年以上,將依法適用禁止服役的措施。若刑罰不滿七年,則會根據法律將其轉服常備兵役或預備役。 2. 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則會進行除役程序。 參考資料未提及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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