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6共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照前款規定補服之。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回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