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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照前款規定補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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