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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