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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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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這條法規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的現役年齡限制。在該條規定公布前,已經任職常備軍官的人不適用現役最大年齡的規定,而是根據該條第31條的規定來行使現役限齡。其中,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不同軍銜的現役年齡限制如下: - 上將:64歲 - 中將:60歲 - 少將:57歲 - 上校:54歲 - 中校:52歲 - 少校:50歲 - 上尉:48歲 - 中尉:45歲 - 少尉:43歲 而一級上將則可以繼續保持現役,不受現役年齡限制的限制,但辦法另有規定。現役限齡是根據實際年齡(而非生日)來計算,當達到現役限齡時,該人員將被退伍。但符合延役標準的人可以延長現役期限,延役標準由國防部來確定。

  • 第五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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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