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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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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謂的服役限齡是指軍官在現役和預備役合計的年齡限制,並根據其出生日期計算至足齡的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這意味著軍官必須在指定的年齡範圍內進行現役和預備役服役。 例如,如果一位軍官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月1日,而該條例指定的服役限齡是30歲,那麼該軍官必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現役和預備役服役。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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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