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預備軍官役
§ 20–22共 3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滿規定年限退伍外,其餘依本細則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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