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預備軍官役

§ 20–223

20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21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服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回役時,則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預備軍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九條辦理,回役則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
22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滿規定年限退伍外,其餘依本細則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