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合於復職規定者,註銷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受訓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對於失蹤或被俘期間的除役人員,根據情節及軍事需要的不同,可以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考核合格,符合復職規定的,可以註銷除役,回復現役。如果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質衰弱不適合現役的,可以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这些人员必須由收訓單位製作受訓名冊,並經所隸經管單位核定才能執行相應的處理方式。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案件涉及原告申請核發軍職年資證明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問題。經銓敘部函復否准申請,原告起訴後,法院認為原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不符合相關法規的適用要件,且公務人員保險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對此情況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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