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前條除役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區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憑公立衛生機構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按權責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除役名冊,按權責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前項除役軍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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