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 指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指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指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的除役方式。第一種是服役限齡除役,指的是年齡已達到服役限制。第二種是殘廢除役,指的是經過鑒定後發現因病傷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服役。第三種是久停除役,指的是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的情況。第二款中對於不堪服役的標準是由國防部來定義的。根據資料,可能的一個相關例子是在原件中提到的原告因精神病而被確定為殘廢除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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