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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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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延役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層報所隸總司令部或國防部備,但在國外服勤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三、依第五款延役時,應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延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第二款人員於延役原因消滅,除志願留營經核准者外,屬於留退延役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伍或解除召集,其所延役時間,得折算為爾後應召服現役之時間,屬於留除延役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除役,第三款人員於延役期滿時,予以退伍或除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對於延役的處理有以下規定: 1. 第一款的延役由國防部命令執行。 2. 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延役,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報告所隸屬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備。然而,在國外服勤時,可以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3. 如果要進行第五款的延役,應填寫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製作延役名冊,並經所隸屬的經管單位核定。 根據前述第一款規定,延役人員在結束戰爭後的六個月內,以及根據第二款的延役原因消除的情況下,除非被核准留營,否則將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退伍或解除召集的程序。對於延役的時間,如果屬於留除延役者,可以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除役。而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延役期滿的人員,則會進行退伍或除役的程序。

  • 第十六條條文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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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延役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