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針對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有以下規定: 1. 如果是投考有規定役期的軍事學校班,則按照該學校訂定的役期進行服役。 2. 如果是預備軍官預備役,但志願服現役的人,需要填寫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然後層轉到所隸屬的經管單位進行軍事需要的核定。 3. 如果是服現役期滿後想繼續志願服現役的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填寫志願申請書,呈報到人事權責單位,然後層轉到所隸屬的經管單位進行軍事需要的核定。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預備軍官志願服役者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規範。例如,如果一個人是投考有役期要求的軍事學校班,他們必須按照該學校訂定的役期進行服役。另外,如果一個人是預備軍官預備役,但他們志願服現役,他們需要填寫志願申請書並經過核定才能進行志願服役。同樣地,如果一個人在服役期滿後希望繼續志願服役,他們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提出志願申請書並獲得核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