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內,因病六個月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服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回役時,則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預備軍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九條辦理,回役則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預備軍官在受臨時召集服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時,應提供軍醫院檢定證明書,申請停役,等病情好轉後回役,以補足其法定的服役時間。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停役時人事權責單位需製作停役名冊,層報所屬經管單位核定。而當預備軍官需要回役時,後備管理機關將檢討,製作回役名冊,再次層報所屬經管單位核定。 此外,根據該條例,停役的預備軍官在回役時應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而回役則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服役期間因嚴重疾病需要停役治療,經軍醫院檢定證明確診後向人事權責單位申請停役,並製作停役名冊,最後在病情好轉後須經後備管理機關檢討,製作回役名冊,層報所屬經管單位核定,方可重新回役執行服役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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