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蹤停役、被俘停役、免職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合格者。 二、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分別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