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停役 失蹤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被俘停役 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 三、撤職停役 撤職者,自撤職之日起停役。 四、羈押停役 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五、刑事停役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未受免官處分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役。 前項停役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並於核定後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免職停役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免職並已停服現役者,自免職之日起停役。 二、外職停役 應國家需要,於軍事無妨礙且專長盈餘時,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自核准之日起停役。 前項停役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第一款人員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第二款人員層報國防部核定,並於核定後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停役的情況分為兩種,分別為第一項和第六項。 第一項規定了失蹤停役、被俘停役、撤職停役、羈押停役和刑事停役。其中,失蹤停役指的是失蹤逾三個月的人,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被俘停役指的是被俘的人,自被俘之日起停役。撤職停役指的是撤職的人,自撤職之日起停役。羈押停役指的是因案羈押逾三個月的人,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刑事停役指的是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未受免官處分的人,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役。被停役的人員要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並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 第六項規定了免職停役和外職停役。免職停役指的是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免職並已停服現役的人,自免職之日起停役。外職停役指的是應國家需要,於軍事無妨礙且專長盈餘時,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的人,自核准之日起停役。被停役的人員要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第一款人員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第二款人員層報國防部核定,並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 根據以上解釋,參考資料有: - 陸海空軍軍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可查閱免職停役和外職停役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後備管理相關法規:可了解停役人員列入後備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範例:例如,根據刑事停役的規定,如果有一名士官被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並未受免官處分,那麼他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就要停役。這個規定是依據兵役法及相關法 rule 適用的,並且符合憲法規定。所以,如果有這樣的情況,人事權責單位會填寫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並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將該士官列入後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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