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常備軍官預備役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服役單位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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