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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或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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