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其月薪額及主食實物代金,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之規定支給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退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薪額,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半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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