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俸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軍官仍可以繼續享受該待遇。他們的支給標準除了月薪額按照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外,其他補助項目(主副食及眷補)則與支領退休俸軍官的規定相同。 對於已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軍官而言,他們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條件和適用權利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的規定相同。但如果已經領取生活補助費超過三年並且轉任為公務人員的話,則按照第二十九條的扣減基數規定,需一次性繳回應扣減的基數金額,然後才能辦理軍職年資的查證。 對於因為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的軍官,則不適用前述的扣減基數或年資規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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