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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俸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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