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死亡者,依遺族之申請按左列規定及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計發其應得退伍金及兩年眷補代金。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應領退伍金總額及兩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至死亡之當月份止,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 (不足兩個月者不扣) 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兩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前項之眷補代金,憑有補之眷口發給之。 遺族不願支領第一項之退伍金餘額及兩年眷補代金者,得放棄此項權利,改領原階現役月薪之半數及繼續維持眷補至父母、配偶死亡及子女眷補應停止日為止。 外職停役或自行就任公職或輔導就業期間死亡,其在任職機關或就業機構不合於請領年撫金者,其遺族得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以停役或退除當時合於支領退休俸或停發退休俸而未支領退伍金者為限。 第一項死亡人員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而喪葬費發生困難時,得由後備管理機關照現役軍官死亡喪葬費之標準,在其餘額退伍金項下代為申領辦理喪葬事宜,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之。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规定,退伍除役軍官在支领退休俸、贍養金期间死亡时,其遺族可以申请按照以下规定计发退伍金和两年眷補代金: 1. 已经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不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应发给应領退伍金总额和两年眷補代金。 2. 已经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自第四年第一个月起至死亡当月止,按照每两个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两个月不扣)来计算发給其退伍金余额和两年眷補代金。但是如果退伍金余额低于应領退伍金总额的一半,仍按照一半发給之。 眷補代金的发給需根据依据有補的眷口来进行。 如果遺族不愿意领取第一項的退伍金余额和两年眷補代金,可以放棄此項权利,改领原階現役月薪的一半,并且继续维持眷補直至父母、配偶死亡以及子女眷補应停止日为止。 如果在外職停役或自行就任公職或輔導就業期间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在任職機關或就業機構不符合請領年撫金的条件,其遺族可以根据第三項的规定办理。但是限于停役或退除当时符合支領退休俸或停发退休俸而未支領退伍金的情况下。 根据第一項所规定,如果因受地域限制无法来台申領而喪葬费发生困难时,可以由后备管理機關依照現役軍官死亡喪葬費的标准,在其退伍金余额项下代为申领办理喪葬事宜,余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时再依申请发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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