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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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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依左列規定: 一、喪失國籍者 自失籍之日起停發。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 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者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 五、死亡者 自死亡之日起停發。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人員於原因消滅後,均不再發給退除給與,第四款人員於原因消滅後之翌日起仍繼續發給,其在判刑執行期間之給與不予補發。第五款人員其遺族請發差額金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向後備管理機關申請,按權責呈報各總部或國防部核定之。 第二項所稱遺族,其範圍及順序準用民法關於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該條例規定了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情況,包括以下規定: 一、喪失國籍者:從失去國籍之日起停發退休俸。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退休俸。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退休俸。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停發退休俸。 五、死亡者:從死亡之日起停發退休俸。 前述第一至第三款人員在相應原因消滅後,不再發給退除給與,而第四款人員在相應原因消滅後,仍會繼續發給退休俸,但在判刑執行期間的給與不會補發。而第五款人員的遺族如欲申請發放差額金,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書,向後備管理機關申請,並按規定向各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民法法規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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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依左列規定: 一、喪失國籍者 自失籍之日起停發。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