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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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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兩個月不扣)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其兩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一旦退伍除役軍官的退伍金经过核定后,就不得再变更。然而,如果此時已经支領退休俸超过三年,那么在第四年的第一个月开始,按照每两个月扣减一个基数的比率扣减后,发放其退伍金余额及其两年的眷属补代金。但如果退伍金余额低于应领退伍金总额的一半时,仍按照一半发放。

  • 核定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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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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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退伍除役軍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