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並依其在現役期間所授之勛獎章為準,其勛獎章獎金金額標準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軍官,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者,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時發給榮譽獎金,其金額標準如附件五。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依照該條例第24條的規定,如果一位軍官在現役期間有功績,在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的金額上可以獲得增加。這取決於他們在現役期間所授予的勛獎章的標準。勛獎章獎金的金額標準可以參考附件四。 2. 如果退伍除役的軍官根據軍人撫卹條例裡的規定,因為參與作戰或因公受傷殘廢,被核發撫卹金,那麼在領取退休俸、贍養金或退伍金時也會給予榮譽獎金。榮譽獎金的金額標準可以參考附件五。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的金額可以根據軍官的功績或榮譽獎金來進行調整,具體的金額標準則根據軍人撫卹條例和所授予的勛獎章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