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之預備役軍官,其退伍金退休俸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原支領退伍金者,以再服現役實職年資,並依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計算,屆滿一年者,發給兩個基數,爾後每增加半年,加發一個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之。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規定,而志願支領退休俸者,從其志願。 二、原支領退休俸者,以退伍時核定之年資,與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合併計算,並依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支領退休俸,但最高額為現役官階月薪百分之九十為限。 原不合支領退伍金之預備役軍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於解除召集時,其再服現役實職年資屆滿一年者,准予併計原退伍之服役年資,按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對於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之預備役軍官,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的發給規定如下: 1. 原支領退伍金者,根據再服現役的實職年資和解除召集時的官階進行計算。屆滿一年後,每增加半年,加發一個基數,不滿半年的部分算半年。如果再服現役年資符合退休俸的規定,有志願支領退休俸者,則從志願時開始。 2. 原支領退休俸者,將退伍時核定的年資與再服現役的實職年資合併計算,並依解除召集時的官階支領退休俸,但最高額度為現役官階月薪的百分之九十。 對於不符合支領退伍金資格的預備役軍官,如果被召集或自願再度服役,解除召集時再服現役的實職年資屆滿一年者,可以將原退伍的服役年資一起計算,按照其解除召集時的官階,依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這些規定對退伍軍官的退伍金或退休俸的計算和發給提供了明確的標準。根據具體情況,退伍軍官可以選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並依據其再服現役期間的實職年資和解除召集時的官階計算相應的金額。然而,最高額度為現役官階月薪的百分之九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