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除役人員,其合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就養標準而志願就養者,自辦理除役之翌月一日起,給予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再服現役之預備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間,因殘廢除役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就養標準如附件三。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符合該條例第22條所定的就養標準且志願就養的殘廢除役人員,在辦理除役後翌月1日起終身享受贍養金,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此外,再服現役的預備役人員,在再服現役期間因殘廢而除役的情況下,也適用上述第1項的規定。 就養標準的詳細內容可參考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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