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除給與。軍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計軍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軍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得憑任官令及退伍除役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但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具證明者,可以將該年資併計於其退除給與中。而軍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非經回復現役,否則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計於軍官的退除給與中。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例如,如果一位軍官在退伍後轉任公務人員,並服務該公務人員職位已經超過三年,那麼他是可以將軍職年資併計於退休給與中的。然而,如果該軍官在服役期間受到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退伍除役,那麼他不符合軍職年資查證的條件,因此不能將公務人員的年資併計於退休給與中。 另外,如果是已經支領退休俸的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在辦理退休後如果他希望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則不需要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根據這些規定,根据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的內容,可以確定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之年資可以併計於退休給與中,而退伍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的軍官應按照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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