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除給與。軍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計軍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軍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得憑任官令及退伍除役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但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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