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退伍除役時,應依本條例規定,按服役年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但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輔導安置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輔導就業者,應緩發應得退除給與,而僅發給結算單,俟其脫離輔導就業時,按其服役年資及志願,憑結算單申請核發退伍金或退伍俸。但勛獎章獎金及榮譽獎金仍應發給。 二、原支領退休俸經輔導就業者,應自就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就業後,再依志願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 三、經檢定合於就醫標準者,得入榮民醫院治療,其原住軍醫院者,應於退伍生效之日轉入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在醫院治療期間得依年資支領退休俸或退伍金,未支領退伍金者,病癒出院後,得按個人狀況及志願,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輔導就業。 因外職停役辦理退伍者,應依輔導就業規定緩發退除給與,但勛獎章獎金及榮譽獎金仍應發給。 輔導就業軍官,於爾後支領退伍除役給與時,其退休俸、贍養金月薪額 或退伍金基數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比照調整其應得金額。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退伍或除役的軍官應按照條例的規定,根據其服役年資來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然而,如果軍官經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進行職業安置,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輔導就業的軍官應先延後領取應得的退伍金或退休俸,而只發給一份結算單,等到脫離輔導就業時,根據其服役年資和志願,憑結算單申請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但是,勛獎章獎金和榮譽獎金仍然應該發給。 2. 原本領取退休俸的軍官經輔導就業後,應該從就業之日起停止領取退休俸,直到脫離就業後,再根據志願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為領取退伍金。 3. 符合醫療標準的軍官可以入住榮民醫院接受治療。如果他們原本住在軍醫院,則應在退伍生效之日轉到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在治療期間可以依據年資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如果尚未領取退伍金,病癒出院後可以根據個人情況和志願,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輔導就業。 因外職停役辦理退伍的軍官,應該根據輔導就業的規定延後領取退伍金,但勛獎章獎金和榮譽獎金仍然應該發給。 當輔導就業的軍官在以後領取退伍或除役給與時,其退休俸或退伍金的月薪額或基數,如果有退休或除役給與的調整,則根據調整後應該得到的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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