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1條,士官退伍時的給與標準如下: 1. 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2. 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根據實際現役職務年資,給與退伍金。 3. 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根據實際現役職務年資,給與終身退休俸或按照志願,根據第二款的規定,給與退伍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士官在現役期間服務了五年,那麼根據第二款,他將會根據他的實際現役職務年資來給予退伍金。另外,如果一個士官在現役期間服務了二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根據第三款,他將根據他的實際現役職務年資給予終身退休俸,或者根據志願,按照第二款的規定,給予退伍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