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其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 就養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2條的規定,士官在現役期間,如果依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除役,或者依照第三款的規定除役後歸還人員並經核准轉服預備役,則其給與會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然而,如果是合於就養資格的第二款除役人員,則可以依照其志願給予贍養金終身。至於就養的相關規定,是由行政院定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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