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行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 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 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率。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的預備役士官再次被召集服現役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的給與方式如下: 1. 退伍金:按照再次服現役的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2. 退休俸:依照已經領取的退休俸金額,根據再次服現役的實職年資增加給與比率。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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