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前條退伍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病傷退伍 經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及醫務評審會議紀錄,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三、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檢討員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四、因停退伍 由所屬團管區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前項退伍士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