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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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