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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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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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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解除召集人員有以下規定: 1. 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的人,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可以解除召集。 2. 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情況之一的人,可以根據第七條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召集。 在這裡,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列出了可能會導致解除召集的情況。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文件才能提供。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條文
  • 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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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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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