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的除役條件包括: 1. 服役限齡除役:達到服役限齡的人。 2. 殘廢除役:經鑑定為病傷殘廢,無法繼續服役的人。 3. 久停除役: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的人。 其中,關於不堪服役標準的規定由國防部制定。 此外,依照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的時效規定,陸海空軍士官有關退伍除役之權利(包括退伍金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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