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