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除役人員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服役限齡除役:現役直接除役的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製作除役名冊,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預備役除役的人員則在每年年底由軍管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進行處理。 二、殘廢除役:現役直接除役的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的軍醫院檢定證明書製作除役名冊,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預備役除役的人員則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製作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 三、久停除役:由團管區審查後直接進行除役程序,並製作除役名冊,經國防部備案。 根據以上規定,現役直接除役的士官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可參考附件二。預備役除役的士官則不須發給除役令。 相關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陸海空軍各項相關法規文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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