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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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