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其所具專長合於軍中需要者,註銷其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三、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或經考核不合格,但合於士兵役齡者,視士兵員額狀況,依其已服士官現役年限轉服士兵現役或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回復現役名冊或轉服預備役名冊,或轉服士兵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了除役人員歸還時的處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除役人員在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且經考核合格,可以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者依法轉服士兵役。具體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情況: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且經考核合格,且所具專長符合軍中需要的,可以註銷除役,回復現役。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且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質衰弱不適合服現役的,可以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三、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或經考核不合格,但符合士兵役齡的,根據士兵員額的情況,依照已服士官現役年限轉服士兵現役或預備役。根據上述規定,相關部門需要製作回復現役名冊、轉服預備役名冊或轉服士兵役名冊,并上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民國 85 年 11 月 13 日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