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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合格其所具專長合於軍中需要者,註銷其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三、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或經考核不合格,但合於士兵役齡者,視士兵員額狀況,依其已服士官現役年限轉服士兵現役或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回復現役名冊或轉服預備役名冊,或轉服士兵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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