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延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層報國防部核備,但在國外服勤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第二款人員,於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其延役時間,得折算為爾後應召服現役之時間。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延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層報國防部核備,但在國外服勤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第二款人員,於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其延役時間,得折算為爾後應召服現役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