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志願服現役或志願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報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如士官在志願服現役或志願服現役期滿後願意繼續服現役,必須填寫志願書,並由人事權責單位進行核定。這意味著士官在志願服現役或服役期滿後必須提交相應的申請,並由單位核准。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其中一個範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兵服役條例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17條,士官在志願服現役期滿後,如果願意繼續服役,必須填寫相應的志願書並提交申請。例如,士官A在志願服現役期滿後填寫志願書表明願意繼續在軍中服役,並將其申請提交給人事權責單位進行核定。該單位將審核士官A的個人檔案,包括其在服役期間的表現和成績,並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核准士官A的繼續服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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