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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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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七條辦理,回役則依第八條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預備士官在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若因病六個月未癒,應出具軍醫院的檢定證明書,向上級提出停役申請,待病情康復後回役,以完成法定的現役時間。 根據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停役時,人事權責單位應編製停役人員名冊,向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報請核定;回役時,團管區應編製回役人員名冊,再次向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報請核定。 此外,預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如果符合本條例第11條的停役條件,則按照第7條的規定辦理停役手續,回役時則按照第8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最新法規資料可能需要查詢相關政府機構的網站或法律資料庫)

  • 第十八條條文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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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