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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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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士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滿現役年限,應予退伍外,其餘依第二章有關條款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預備士官的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事項,除了屆滿現役年限應予退伍之外,其餘須按照第二章相關條款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根據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員額過剩者可以予以退伍;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考績丙上以下者可以被調職或辦理退伍。因此,根據這些規定,預備士官的退伍等事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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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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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預備士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除屆滿現役年限,應予退伍外,其餘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