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伍除役時,應依本條例規定,按服役年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但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輔導安置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輔導就業者,應緩發應得退除給與,而僅發給結算單,俟其脫離輔導就業時,再按其服役年資及志願,憑結算單申請核發退伍金或退休俸。 但勛獎章獎金及榮譽獎金仍應發給。 二、原支領退休俸經輔導就業者,應自就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就業後,再依志願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 三、經鑑定合於就醫標準者,得入榮民醫院治療,其原住軍醫院者,應於退伍生效之日,轉入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在醫院治療期間得依年資支領退休俸或退伍金,或依成殘標準支領贍養金,未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病癒出院後,得按個人狀況及志願,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輔導就業。 因外職停役辦理退伍者,應依輔導就業規定緩發退除給與。但勛獎章獎金及榮譽獎金仍應發給。 輔導就業士官,於爾後支領退伍、除役給與時,其退休俸、贍養金月薪額或退伍金基數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得比照調整其應得金額。 本細則於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退伍士官緩發退伍金之處理,由國防部另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士官在退伍除役時,根據其服役年資可以選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然而,進行輔導就業的士官將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輔導就業的士官,在脫離輔導就業後,根據其服役年資和志願,提交結算單申請核發退伍金或退休俸。但勛獎章獎金和榮譽獎金仍然應該發放。 2. 原本收到退休俸的士官,一旦進行輔導就業,其退休俸將被停發,直到脫離就業後,根據志願再次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為支領退伍金。 3. 符合就醫標準的士官可以進入榮民醫院進行治療。原本在軍醫院治療的士官,在退伍生效後,應轉入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在治療期間可以根據年資支領退休俸、退伍金,或根據成殘標準支領贍養金。治療完畢出院後,可以根據個人情況和志願,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輔導就業。 外職停役辦理退伍的士官應根據輔導就業的規定緩發退伍金。但勛獎章獎金和榮譽獎金仍然應該發放。 當輔導就業士官在未來收到退伍或除役給與時,其退休俸、贍養金月薪額或退伍金基數在調整時,可以根據調整情況調整其應該收到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正法規之前退伍的士官的退伍金緩發處理由國防部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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