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士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休給與。士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計主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士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士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