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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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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休給與。士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計主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士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士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士官在服現役前如果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核實出具證明的話,可以將該公務人員的年資併計入其退休給與中。不過,士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如果再次選擇轉任公務人員,除非重新回復現役,否則不能將該公務人員的年資併計入主管部門(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給予的退休給與中。 例如,如果一位士官在退伍後轉任公務人員,他曾任公務人員的年資未經退休給與,但通過銓敘部的核實,正式證明了他曾任公務人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他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可以申請將他在公務人員時的年資併計入退休給與中。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 - 相關司法院審判書或判決書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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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士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