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核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 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
- 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