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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2. 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
  3. 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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