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
-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 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
- 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