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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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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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在離校前需依以下規定處理: 1. 對於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的學生,學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給學生本人;乙聯送至其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至其原隸屬的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依原階級進行服役。 2. 對於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學生,學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並提供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兩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給學生本人;乙聯送至學生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和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兩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至學生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此外,還應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3. 對於不屬於前述兩種身分的學生,學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兩聯。甲聯發交給學生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至學生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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