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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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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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的學生經核准休學後,學校應通知原隸屬的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在休學期間按照原有的階級服役。 其中,具現役軍人身分的學生是指那些同時具有學生身分並已經服役的學生。如果這樣的學生休學,他們在休學期間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階級進行軍事服務。 範例參考資料: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63.07.12)第9條表示,休學期間應按原有階級服役,這意味著具現役軍人身分的學生在休學期間仍然需要履行其軍事職責。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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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