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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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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2條規定了常備兵轉役的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停役轉役,指停役原因消滅或被免予回役,或者在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合服常備兵現役,而符合替代役體位,就可以轉服替代役。第二種情況是任官轉役,指在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即被任命為軍官或士官,進而轉為軍官或士官役。這些規定主要是用來調整常備兵的服役狀態,根據情況給予轉換到其他役別的機會或者晉升為軍官或士官的機會。 參考資料: 《國防部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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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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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2 條規定:「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