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3條,常備兵轉役有以下規定: 一、停役轉役者應由戶籍地的後備指揮部填寫轉役人員名冊,然後上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之後按照核定的轉役役別進行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應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進行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應根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的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將其兵籍表內登載,並副知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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