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1條共有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回役人員應補足的役期,自核定回役之日起算,屆滿法定役期,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這表示回役人員在回到役期服役後,若已達到法定役期,就應該退伍或解除召集,只有志願留營或延役的人才可以繼續服役。 第二項規定,依兵役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人員,其在營時間逾30日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30日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徵集令通知接受軍事訓練。這條規定根據兵役法第20條之一,對於已停訓的人員,根據在營時間的長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營時間超過30日的人,會由戶籍地的後備指揮部安排已訓補充兵的工作。而在營時間未超過30日的人,則會由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透過徵集令通知他們接受軍事訓練。 參考資料: - 兵役法 - 兵役法施行法 -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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