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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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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2. 2.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6條,常備兵的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1. 二等兵:六個月。 2. 一等兵:一年。 這表示二等兵需要至少服役六個月後才能晉升為一等兵,而一等兵則需要至少服役一年後才能晉升。 回役人員的任本級時間是從報到生效日起計算的。也就是說,回役人員報到後,從報到生效日開始計算時間,超過對應等級的最少時間後才能晉升至下一個等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常備兵補充兵在服役期間能夠獲得足夠的訓練和經驗,以符合晉級的標準。 參考資料: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6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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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6 條規定:「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