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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2.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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